(2017)豫1723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白某1与白某2、白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1,白某2,白某3,白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075号原告白某1,男,194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白某2,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长子。被告白某3,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次子。被告白某4,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三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三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逸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