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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白某1与白某2、白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1,白某2,白某3,白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075号原告白某1,男,194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白某2,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长子。被告白某3,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次子。被告白某4,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三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三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逸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