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梁爱荣申请执行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爱荣,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889号申请执行人:梁爱荣,女,生于1966年3月15日,汉族,住正阳县真阳镇慎西路191-2-2-202号。被执行人:杨丽,女,生于1974年2月23日,汉族,住正阳县真阳镇西大街5号。本院在执行梁爱荣申请执行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丽在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阳县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16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丽在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阳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166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何希贵审判员 史学金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大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