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26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梁军、聊城市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军,聊城市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673号之一申请人:梁军,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被申请人:聊城市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街道办事处前许街16号。法定代表人:王太川,董事长。申请人梁军与被申请人聊城市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梁军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聊城市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名下的西安交通大学聊城科技园31号楼1单元1403室房产一套。案外人聊城汇通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梁军所提41万元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梁军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聊城市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名下的西安交通大学聊城科技园31号楼1单元1403室房产一套。案件申请费2570元,由申请人梁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爱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林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