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执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北京建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金伟,北京建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1693号申请执行人高金伟,男,1981年6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建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1幢6层30712。法定代表人白丹青,总经理。高金伟与北京建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京0101民初21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金伟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建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177298.4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建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等情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建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白丹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依法定程序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01民初21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文清审判员 汪 霄审判员 郭海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鑫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