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05民初3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崔普园、丁盼盼与徐州城置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普园,丁盼盼,徐州城置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3551号原告:崔普园。原告:丁盼盼。被告:徐州城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德辉。原告崔普园、丁盼盼与被告徐州城置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崔普园、丁盼盼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普园、丁盼盼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普园、丁盼盼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75元,由原告崔普园、丁盼盼负担。审 判 长  付嘉丰人民陪审���叶莉人民陪审员  陈 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