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财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郝玉兰、马予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玉兰,马予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财保208号申请人:郝玉兰,女,汉族,1964年6月27日生,住尉氏县。被申请人:马予东,男,汉族,1980年9月14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申请人郝玉兰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驾驶的豫P×××××号轻型箱式货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马予东驾驶的豫P×××××号轻型箱式货车。(保全金额2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 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灵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