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民终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资阳市柏通运业有限公司与简国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资阳市柏通运业有限公司,简国良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民终4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资阳市柏通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路二段181号。法定代表人:赵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安松,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发,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简国良,男,1958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上诉人资阳市柏通运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简国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2002民初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资阳市柏通运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在指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资阳市柏通运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资阳市柏通运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祥华审判员 唐晓琼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先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