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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49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袁敏、宁波昊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敏,宁波昊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49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袁敏,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被执行人:宁波昊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309050890M),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袁敏与宁波昊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6年9月4日、2017年1月5日,本院分别以(2016)浙0212财保70号民事裁定、(2016)浙0212执4986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宁波昊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的机器设备、叉车、原材料一批。该批财产曾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两次拍卖,但均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宁波昊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的机器设备、叉车、原材料一批【详见慈溪海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慈海博评报字[2016]1-06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但其中HXD708型水织机数量为18台,且不包括冷风机17台、工业排风机21台及办公设备清查评估明细表中的物品,其余物品的数量、质量、完整程度以实物实际存在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