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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光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29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光辉,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以上均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光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伶俐出庭支持公诉,刘光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5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刘光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中山市南区经105国道往三乡镇方向行驶,行至G105线:2662KM+650M处,与前方同向停在红绿灯路口等候放行由被害人张某驾驶的粤T×××××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其本人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随后刘光辉被送医院救治。经广东宏力司法鉴定所鉴定,刘光辉驾驶车辆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230.6mg/100ml。2017年5月20日,被告人刘光辉在化州市一酒店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光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光辉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刘光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光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妙柱卜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