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宝良、占彩琴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良,占彩琴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5刑初8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宝良,男,汉族,1985年10月19日出生,河南省夏邑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人刘宝良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太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湖县看守所。辩护人舒彩虹,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占彩琴,女,汉族,1974年5月14日出生,安徽省太湖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太湖县晋熙镇。被告人占彩琴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经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太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冀,安徽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太湖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占彩琴、刘宝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国华、代理检察员贺小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占彩琴及其辩护人刘冀、被告人刘宝良及其辩护人舒彩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占彩琴利用手机微信与被告人刘宝良取得联系,从刘宝良处分别以75元/瓶、100元/瓶、85元/瓶的价格购得总价161800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古井五年、古井八年、口子系列小池窖白酒,后在太湖县市场上低价销售给阮某、黄某、查某、黄某1等人。被告人占彩琴通过微信告知刘宝良需要的白酒种类和数量后,被告人刘宝良遂联系其上线“阜阳人”(另案处理)按照占彩琴提供的地址通过快递予以发货,占彩琴收到“阜阳人”发来的白酒后,全部存放于天泰花园小区9幢2单元一楼的仓库内,然后通过银行卡或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货款支付给刘宝良,刘宝良按照事先和“阜阳人”的约定,从货款中扣除赚取的差价,将剩余货款通过微信再转账给“阜阳人”。至案发,占彩琴非法获利三万元左右,刘宝良非法获利五万元左右。经“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从占彩琴租用的仓库内查获的白酒除古井八年以外,其他均为不合格产品。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认定,占彩琴租用的仓库内查获的所有白酒均不是其公司生产的白酒。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占彩琴、刘宝良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占彩琴、刘宝良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占彩琴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占彩琴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占彩琴系初犯;3、被告人占彩琴积极退交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4、被告人占彩琴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占彩琴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刘宝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宝良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刘宝良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家属积极退交违法所得,并自愿缴纳罚金。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占彩琴利用手机微信与被告人刘宝良取得联系,从刘宝良处分别以75元/瓶、100元/瓶、85元/瓶的价格购得总价161800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古井五年、古井八年、口子系列小池窖白酒,后在太湖县市场上低价销售给阮某、黄某、查某、黄某1等人。被告人占彩琴通过微信告知刘宝良需要的白酒种类和数量后,被告人刘宝良遂联系其上线“阜阳人”(另案处理)按照占彩琴提供的地址通过快递予以发货,占彩琴收到“阜阳人”发来的白酒后,全部存放于天泰花园小区9幢2单元一楼的仓库内,然后通过银行卡或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货款支付给刘宝良,刘宝良按照事先和“阜阳人”的约定,从货款中扣除赚取的差价,将剩余货款通过微信再转账给“阜阳人”。至案发,占彩琴非法获利三万元左右,刘宝良非法获利五万元左右。2016年12月12日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太湖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占彩琴存放在太湖县晋熙镇天泰花园小区9幢2单元楼梯口第二个杂物间内的共七个生产批次的口子系列、古井系列白酒(口子窖十年36瓶、口子窖二十年12瓶、小池窖84瓶、古井八年24瓶、古井五年180瓶)进行了检查、扣押,并从每个生产批次中抽取2瓶送检。经“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从占彩琴的仓库内查获的白酒除古井八年以外,其他均为不合格产品。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认定,从占彩琴仓库内查获的所有白酒均不是其公司生产的白酒。另查明,被告人占彩琴于2016年12月21日主动到太湖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2016年12月22日太湖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占彩琴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同年12月26日太湖县公安局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占彩琴到该局接受讯问,被告人于当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宝良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花园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同日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同年1月25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占彩琴亲属代为退交了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刘宝良亲属代为退交了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受理该案并立案侦查的事实。(2)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等,证实太湖县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占彩琴、刘宝良采取强制措施情况。(3)占彩琴、刘宝良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占彩琴、刘宝良的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4)归案经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占彩琴于2016年12月21日主动到太湖县公安局投案,及同年12月26日经太湖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电话通知到该局接受讯问的事实;刘宝良于2017年1月2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并于当日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的事实。(5)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及涉案物品清单,证实2016年12月12日,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太湖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在太湖县天泰花园9幢2单元占彩琴住宅杂物间依法检查其库存未销售涉案的白酒品种、数量情况。(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太湖县公安局依法扣押涉案相关物品(口子窖十年32瓶、口子窖二十年10瓶、小池窖80瓶、古井八年22瓶、古井五年178瓶)的事实。(7)抽样记录及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太湖县公安局从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扣的口子窖系列、古井系列白酒中随机抽取样品共7个批次、14瓶,委托“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鉴定,并依法告知被告人占彩琴鉴定意见的事实。(8)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销毁记录、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书,证实2016年8月份阮某从占彩琴处购买的11件口子窖(小池窖)系假冒伪劣产品,于同年8月8日被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销毁。(9)太湖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回执、账号户名为6228482308901XXXXXX和6228482308529XXXXXX占彩琴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微信转账交易记录、手机银行转账记录、手机银行借记卡明细等,证实2016年6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占彩琴通过微信转账9次、银行转账13次,共计支付刘宝良酒款161800元,通过微信转账4次支付“酒缘堂”酒款29960元的事实及占彩琴销售酒后收取货款的情况。(10)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口子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驰字[2005]第27号),证实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口子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11)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监(1999)14号关于认定“古井贡”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证实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古井贡”商标为驰名商标。(12)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太湖县九月商贸有限公司证明、太湖县小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太湖县和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证明,证实: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小池特酿口子窖价格为180元/瓶、十年口子窖价格为328元/瓶、二十年口子窖价格为528元/瓶。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五年(2016年1月-11月)40.6度425ml的出厂价格为100元/瓶,2016年12月的出厂价格为102.5元/瓶,市场指导价为188元/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八年45度425ml的出厂价格为195元/瓶,市场指导价为328元/瓶。太湖县九月商贸有限公司小池窖进货价120元/瓶,批发价168元/瓶,统一零售价208元/瓶;二十年口子窖进货价358元/瓶,批发价458元/瓶,统一零售价528元/瓶。太湖县小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十年口子窖批发价为每瓶288元,超市零售价为每瓶368元。太湖县和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古井五年原浆销售价格188元/瓶,古井八年原浆销售价格328元/瓶。2、证人证言(1)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16年9月份开始先后向占彩琴销售了五次假酒,古井五年约30件(每件4瓶)、口子窖五年约40件(每件6瓶),向淮北市一个微信网名叫“愤怒的小鸟”(手机号是170的号码)销售了300多件。其和占彩琴没有直接联系,都是通过“愤怒的小鸟”联系,“愤怒的小鸟”相当于中间商,专门介绍需要购买假酒的客户,其按照他的要求发货到客户,然后通过手机转账给其。其和“愤怒的小鸟”通过电话,但没有见过面。他和“愤怒的小鸟”约定古井五年每件120元(包括运费12元),口子窖五年每件150元至160元不等,除去运费每瓶20多元。“口子窖是我们一伙人自己制造的,古井是从另外的窝点搞过来的。”其一共赚了三四万元钱。(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2014年在太湖县经营九月商贸,主要经营口子系列白酒,是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太湖的代理商,其代理的产品是五年口子窖、小池窖、二十年口子窖,2016年6月份其发现占彩琴私卖假冒口子系列白酒,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调查,得知占彩琴不仅卖假的口子系列白酒,还卖假的古井原浆系列白酒,占彩琴在天泰花园的两个仓库里存放有假酒。2016年12月12日太湖县公安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占彩琴的仓库进行了检查,发现其中一个仓库里面有大量的假口子窖酒和假古井酒。小池窖进价是120元左右,二十年口子窖进价是358元。小池窖他们批发给销售商是168元,零售价208元,二十年口子窖批发价458元,零售价528元。占彩琴名片上印有“古井原浆5年95元”、“古井原浆7年158元”、“口子小池窖108元”。她卖小池窖108元/瓶,明显比代理商从厂家进价120元还要低。(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安徽古井集团销售公司负责太湖县区域的员工,其认识占彩琴,占彩琴是做销售酒生意的,专门针对单位销售酒,她做的酒品种有口子酒和古井酒。占彩琴销售的假酒存放在太湖县晋熙镇天泰花园9幢她家一楼车库内。占彩琴还向社会人员发放名片,内容是“占彩琴,业务总代理,电话13966****XX”,名片背面内容是“全城最低价古井原浆5年95元口子小池窖108元”,而古井原浆5年厂里批发价是110元/瓶,市场零售价为188元/瓶,一般批发价也在125元/瓶。2016年8月,他们从占彩琴家车库内以110元/瓶的价格买了5件古井原浆5年的酒,经鉴定,该酒是假冒古井集团的商标的假酒。2016年12月12日下午,太湖县公安局民警和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对占彩琴家车库进行检查,发现了很多假冒古井商标和口子窖商标的假酒。(4)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二三年前占彩琴多次到其单位太湖县档案局推销“口子窖”白酒,并自称是“口子窖”的业务员,从她那里买“小池窖”比在外面买要便宜些。2016年4月份其单位以每瓶168元的价格从占彩琴处购买了六件小池窖白酒(共计36瓶),货款6048元已经支付。(5)证人阮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5日或者6日,其以每瓶108元的价格从占彩琴处购买了11件口子窖(小池窖)白酒(每件6瓶,货款没有支付),其当天将该酒拉到他经营的宜湖酒家仓库不久就被太湖县工商局查获,口子窖总公司的人说这批小池窖不是他们公司的产品,是假酒,同年8月8日被太湖县工商局销毁。(6)证人章某证言,证实2016年10月3日其从占彩琴处购买了3件小池窖白酒(共18瓶),每瓶价格108元,一共是1944元,另外还购买了中华香烟、啤酒、橙汁,一共是550元,总共是2494元,占彩琴给其出具了一张进销货凭证,后其是通过农行转账付款给占彩琴的。提供购酒凭据复印件一张。(7)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份占彩琴到其店里跟其妻子说太湖县档案局从她那里买了6件小池窖白酒(1件6瓶,每瓶价格168元,共计6048元),2016年8月27日,其为占彩琴开了6048元钱的办公用具发票给档案局,2016年11月份档案局将6048元打给了他。2016年10月份其以每瓶108元的价格从占彩琴处买了1件小池窖白酒,共计648元,加上档案局打给他的6048元,总共是6696元,其通过银行汇给了占彩琴。(8)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其单位太湖县城西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先后从占彩琴处购买了“古井5年”、“古井7年”白酒各五箱,货款已转入占彩琴的农行账户,其中“古井7年”每瓶价格是198元。2016年10月其个人从占彩琴处购买了四箱“古井5年”白酒,一共付了1520元,每瓶是95元。(9)证人詹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7月份其以每瓶128元的价格从占彩琴处购买了1件口子窖白酒(6瓶),其通过微信转账付了700元给占彩琴。(10)证人查某的证言,证实其2016年12月2日和12月12日先后从占彩琴处购买了10件小池窖白酒(1件6瓶,每瓶100元)和2件20年口子窖白酒(1件4瓶,每瓶290元),货款6000元和2300元通过微信转给了占彩琴。(11)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其2016年12月份从占彩琴处购买了6箱五年的古井贡白酒(共24瓶、95元一瓶),货款2280元转给了占彩琴的农行账户。(12)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6、7月份至11月份期间占彩琴送了四次白酒到其经营的凌燕商店,其中古井五年10件(每件4瓶、每瓶95元),口子窖(小池窖)2件(每件6瓶、每瓶108元),货款5116元通过微信转给了占彩琴。(1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份左右,其从占彩琴处购买了两次白酒,共5件古井五年白酒(共20瓶、每瓶95元),货款1900元通过银行转给了占彩琴。(1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驻淮北营销中心工作人员,2017年1月16日下午在淮北市相山区鹰山北路刘宝良经营的“良品烟酒”以每瓶100元的价格购买了2瓶古井5年的白酒(当时是从店外一辆白车上拿的)。这个价格是古井厂家给各地一级代理商的价格,一级代理商卖给其他人不得低于105元,给一般散户不得低于115元;而且这两瓶酒的外包装和古井厂生产的古井5年白酒外包装不一样,一看就知道是假酒。该店当时只有一个年纪比较大的老人在那里,那个老人出具了一张收据给他。提交收据存根复印件一张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一份。(15)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太湖县的总代理,代理古井公司的古井5年、古井8年等系列白酒,2016年上半年其发现占彩琴在太湖市场到处发名片,名片上显示古井5年的白酒是95元/瓶,其就知道占彩琴卖的酒肯定有问题。古井5年的白酒在太湖只能从其这里进货,而其给其他批发商、散户的价格要高于95元/瓶,占彩琴卖的这个价格进货都进不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我们销售的价格有规定,古井5年卖给下面的批发商、散户不得低于105元/瓶,古井8年不得低于215元/瓶,否则就会对我们进行处罚。我们按照公司的规定,建议他们的市场零售价是古井五年188元/瓶,古井8年358元/瓶。”2016年12月12日太湖县公安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占彩琴的仓库进行了查处,查获了一批假的古井5年、古井8年和一些口子窖系列的白酒。(16)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公司在太湖县有两个代理商,一个是“九月商贸”的陈某,他代理的产品是小池特酿口子窖(简称小池窖)、五年口子窖和二十年口子窖三种;另一个代理商是“小罗商贸”的刘小罗,他代理的产品是六年口子窖和十年口子窖二种。2016年小池窖的出厂价为120元/瓶(促销价110元/瓶),十年口子窖258元/瓶(促销价230元/瓶),二十年口子窖358元/瓶(促销价338元/瓶)。公司对陈某、刘某的销售价格也有要求,小池窖的销售价格是180元/瓶,十年口子窖是328元/瓶,二十年口子窖是528元/瓶。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占彩琴的供述:其2016年8月至12月份从微信号为“酒缘堂”的人处先后三次共购进28件小池窖(每瓶进价为85元)、9件十年口子窖(每瓶进价为120元)、10件二十年口子窖(每瓶进价为262.5元),通过微信一共付给“酒缘堂”货款29960元。2016年6月初,其在网上认识了自称叫刘哲(即刘宝良)的古井酒经销商,自2016年6月至12月份期间,其一共从刘宝良那里进了400多件古井五年白酒(每件4瓶、每瓶进价75元),6件古井八年白酒(每件4瓶、每瓶进价100元)、25-30件小池窖白酒(每件6瓶、每瓶进价85元),其通过银行卡给刘宝良转账13次累计金额103900元,通过微信转账9次,累计金额57900元,共计付给刘宝良货款161800元。其从“酒缘堂”、刘宝良那里进的酒主要卖给了黄某1、周某、黄某、阮某、查某、詹某、贾某等人,共赚了3万多元。“我感觉从‘酒缘堂’和刘哲那里进的白酒价格都非常便宜,我进过来后再加价在太湖卖,可以从中多赚差价。一开始我也怀疑进来的酒是假酒,因为进价太低,我们这边正规的经销商从厂家直接批发都拿不到这个价格,我以为卖假酒不会有什么事情,就没有多想。”其仓库里还有45件古井五年、14件小池窖、9件口子窖十年、3件口子窖二十年、6件古井八年没有销售,这些酒都是从“酒缘堂”和刘哲那里购进的,2016年12月12日已被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了。(2)被告人刘宝良的供述:2016年4月份,其在安徽淮北市相山区鹰山路开了一个“良品烟酒”,销售香烟及口子系列白酒,2016年6月份的一天,其和占彩琴通过微信认识了,占彩琴问其有没有古井五年的白酒卖,并说要便宜货,也就是假酒。“于是我就告诉她((元一瓶,一件(((元。占彩琴听到我这个报价应该是觉得很满意,就叫我给她发((件,说是货到付款。于是我就找到以前微信认识的一个阜阳佬,我知道这个阜阳佬是做假酒生意的,我们一直有联系,我就让他按照占彩琴的要求,发一批假的古井五年给占彩琴,我从中赚取差价。过了几天,占彩琴在微信里告诉我说货收到了,然后通过银行卡给我转了((((多元钱。后来占彩琴就多次找我要假的古井五年白酒,期间还要过一次假的古井八年和一次假的小池窖(口子窖系列)。每次货到了后,占彩琴都会通过银行卡或者微信给我转账,我收到钱后除去我应得的,剩余的我都通过微信转账给那个阜阳佬,这样我和占彩琴的交易一直持续到去年((月初。”“占彩琴向我购进假酒,我从中赚取差价,所以就联系那个阜阳佬,我也知道那个阜阳佬是做假酒生意的,于是我就想到让那个阜阳佬给占彩琴发货。”他一共卖给占彩琴假的古井五年400多件(4瓶装),假的古井八年6件(4瓶装)、假的小池窖20多件(6瓶装)。这些白酒全部都是假冒古井和口子窖的牌子。假冒的古井五年,阜阳佬给其的价格是130元/件,卖给占彩琴是300元/件或者220元/件;假的古井八年,阜阳佬给其的价格是220元/件,卖给占彩琴是400元/件;假的小池窖,阜阳佬给其的价格是350元/件,卖给占彩琴是510元/件。“每次都是占彩琴向我提出白酒种类和数量,我再通知阜阳佬发货到太湖,占彩琴收到货后,通过银行卡或者微信给我转账,我除掉自己赚取的差价,再通过微信转给阜阳佬。占彩琴通过银行卡给我转了十多万元,通过微信给我转了五万多元,一共给我转了至少十五万元的酒款,我一共给阜阳佬转了大概十万元的酒款,也就是说我赚取中间差价至少有五万元。”其有两个微信号,一个昵称叫“刘哲”、一个昵称叫“烈火燃此生”。占彩琴肯定知道其卖给她的酒是假酒,正规的白酒价格不会这么低。占彩琴开始找他就是问其能不能搞到低价的古井白酒,她是做白酒生意的肯定知道古井酒的出厂价格,其给占彩琴的价格比出厂价还要低,所以其知道阜阳的那个人是制造假冒的白酒给占彩琴,从中赚点差价,占彩琴也知道白酒是假冒的,但价格比较低,这也是她找其购买酒的原因。给她发货后,她还要求其让造假酒的人把酒的包装做好点,这样她在太湖县市场上出售不容易被人发现是假酒。4、鉴定意见(1)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证实经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太湖县公安局送检的口子窖系列、古井系列白酒七个批次样品进行鉴定,除年份原浆8年样品合格外,其余均不合格。(2)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书、授权书及鉴定人身份等,证实公安机关从占彩琴仓库查获的10年口子窖、20年口子窖、口子窖(小池窖)白酒均不是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3)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授权委托书等,证实公安机关从占彩琴仓库查获的年份原浆(5年)、年份原浆(8年),属假冒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已注册的古井牌酒(注册商标)。5、辨认笔录(1)章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过混杂辨认后,章某指出照片上的7号女子就是2016年10月3日到汇通大酒店送酒的占彩琴。(2)占彩琴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过混杂辨认后,占彩琴指出照片中的7号男子就是2016年10月份打电话给她让其送酒(小池窖)到汇通大酒店的人(章某)。(3)占彩琴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过混杂辨认后,占彩琴指出照片中的5号男子就是从她那里买过酒的人(李某)。6、视频光盘,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本院认为:被告人占彩琴、刘宝良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对二被告人的指控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情节:被告人占彩琴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其亲属代为退交了全部违法所得,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宝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其亲属代为退交了全部违法所得,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占彩琴、刘宝良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另对被告人占彩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刘宝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宝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二、被告人占彩琴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三、被告人占彩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刘宝良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均予以没收。太湖县公安局扣押暂存于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仓库的涉案口子窖系列、古井系列白酒由该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晓晴审 判 员 章英特人民陪审员 徐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