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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2财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孟凡玉、张明言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凡玉,张明言,王娅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财保117号申请人:孟凡玉,男,汉族,1956年7月7日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委托代理人:孟祥宾(孟凡玉之子),汉族,1989年4月20日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张明言,男,1987年05月22日生,住址黑龙江省望奎县。被申请人:王娅丽,住址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申请人孟凡玉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明言驾驶的王娅丽所有的临时车牌号为冀R×××××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10万元。担保人潘英梅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廊坊市书芳苑小区10-2-201房产(廊坊市房权证廊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 判 员 张万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扈文海书 记 员 杨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