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胜利与杨茂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利,杨茂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359号原告:张胜利,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杨茂松,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利与被告杨茂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2017年6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