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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胜利与杨茂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利,杨茂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359号原告:张胜利,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杨茂松,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利与被告杨茂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2017年6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