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景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景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292号原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景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王某某及法定代理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娟峰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人民陪审员 雷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武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