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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景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景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292号原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景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王某某及法定代理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娟峰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人民陪审员  雷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武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