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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1310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代福申请执行莫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代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310号之九申请人,陈代福,男性,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莫奎,男性,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关于陈代福申请执行莫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3民初35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14日向被执行人莫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莫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莫奎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雨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