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5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舒桃秀、向春江与舒大鹏、刘水莲民间借贷纠纷��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桃秀,向春江,舒大鹏,刘水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5民初634号原告:舒桃秀,女,194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非,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向春江,女,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非,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舒大鹏,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被告:刘水莲,女,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原告舒桃秀、向春江与被告舒大鹏、刘水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桃秀、向春江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舒大鹏、刘水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舒桃秀、向春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二被告立即清偿所欠二原告借款59000元、利息15930元(自2015年11月至2017年4月止计算利息,即借款本金59000元×1.5%×18月),本息合计749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因经营渔业急需资金,由被告舒大鹏出具借条,向二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和利息计算方式。此后,被告陆续向二原告偿还部分借款本息。2015年11月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二原告借款本金59000元。2016年起,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本息无果,特提起诉讼。被告舒大鹏、刘水莲未作答辩。原告舒桃秀、向春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舒大鹏、刘水莲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方放弃质证权利,且原告方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因此对原告方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5月2日,被告舒大鹏向原告舒桃秀借款60000元、向原告向春江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息按1.5%计算,借期为十二个月(即自2014年5月2日至2015年5月2日止),在2014年11月2日计付六个月利息,在2015年5月2日付清本金和所余六个月利息。舒启轩(又名舒增标)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2015年11月2日,被告舒大鹏与原告方又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协议写明:舒大鹏所借原告方的100000元加上2015年5月2日至2015年11月2日半年的利息9000元,合计欠款10900元,今日舒大鹏付款50000元,尚欠59000元,并约定在一个月付清,如未付清依然计算后续利息。舒启轩作为公证人在协议上签名,对以上借款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被告舒大鹏向原告方重新出具了59000元的借条。但上述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舒大鹏并未如约还款。后经原告方多次催要,被告舒大鹏仍未归还。庭审中原告方认可被告舒大鹏所偿还的50000元(其中偿还舒桃秀30000元、偿还向春江20000元)。经查上述借款发生时,被告舒大鹏、刘水莲系合法夫妻关系。本案因被告舒大鹏、刘水莲未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本院未能对本案进行调解。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舒大鹏出具借据向原告舒桃秀、向春江借款,自原告舒桃秀、向春江提供借款时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故对原告舒桃秀、向春江要求被告舒大鹏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约定年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其利息应受法律强制��之保障。本案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1.5%,原告方要求被告方按该月利率计算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本院予以保护。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本案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且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因此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结合本案事实,被告舒大鹏尚欠原告舒桃秀借款本金35400元、被告舒大鹏尚欠原告向春江借款本金23600元.原告方主张要求被告方支付利息亦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方要求被告舒大鹏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贷关系发生时被告刘水莲与被告舒大鹏系夫妻关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被告刘水莲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的义务。被告舒大鹏、刘水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舒大鹏、刘水莲连带偿还原告舒桃秀借款本金35400元;由被告舒大鹏、刘水莲连带支付原告舒桃秀借款利息9027元(自2015年11月2日计算至2017年4月1日止,即借款本金35400元×1.5%/月×17月),自2017年4月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后续利息按月利率1.5%顺延照计;二、由被告舒大鹏、刘水莲连带偿还原告向春江借款本金23600元;由被告舒大鹏、刘水莲连带支付原告向春江借款利息6018元(自2015年11月2日计算至2017年4月1日止,即借款本金23600元×1.5%/月×17月),自2017年4月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后续利息按月利率1.5%顺延照计;上述一、二项确定的给付内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673元,由被告舒大鹏、刘水莲��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靖审 判 员  文泽坤人民陪审员  杨玲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