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小林与张泽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林,张泽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1443号原告:杨小林。委托代理人:周子凡,广东旭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荷欢,广东旭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一:张泽飞。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三元路2号粤丰大厦办公2001、2101号。负责人:陈青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绍浬、梁承雍,均系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林诉被告张泽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林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小林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4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小林负担。审 判 员 黄 利 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李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