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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02执9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屈新章、李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新章,李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997-2号申请执行人屈新章,男,194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李青,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新章与被执行人李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青在银行的存款4000元。现被执行人李青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屈新章同意待被执行人李青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红审 判 员  陈良升代理审判员  宋宏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