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2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剑卜若文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剑,卜若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9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王永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剑,男,1964年1月28日生,住公主岭市。原审被告:卜若文,女,1961年3月28日生,住长春市。上诉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剑,原审被告卜若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97元,减半收取为348.5元,由上诉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 冬代理审判员 谷 娟代理审判员 于喜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兰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