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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云小青、常梅琳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云小青,常梅琳,马红淦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948号申请人云小青,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王洋洋,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亚莉,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申请人常梅琳,女,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马红淦,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云小青诉申请人常梅琳、马红淦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云小青诉申请人常梅琳、马红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2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经双方一致确认,截止2017年6月12日,申请人常梅琳尚欠申请人云小青借款本金1450000元、利息7933元,共计1457933元,于2017年6月22日前偿还完毕。申请人马红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若申请人常梅琳、马红淦未按本协议第一、二条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云小青有权就剩余借款本息及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6月13日至申请人常梅琳、马红淦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梅琳、马红淦共同负担。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明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