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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辖终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谷城与徐立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城,徐立成,徐志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3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谷城,男,1960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立成,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徐志贤,女,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谷城因与被上诉人徐立成、原审被告徐志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051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谷城于2017年6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谷城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谷城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谷城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春光审判员  梁志雄审判员  王 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慧娟书记员  张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