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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5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范二许与刘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二许,刘建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870号原告范二许,男,1989年11月1日,汉族,住址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刘建伟,男,1970年10月11日,住址洛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二许与被告刘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二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二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范二许负担。审判员  车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红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