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钟志强、王海伦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志强,王海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168号申请执行人:钟志强。被执行人:王海伦。本院执行钟志强与王海伦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艳丽审判员 杨 勇审判员 房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