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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温剑标与郭昌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剑标,郭昌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2民初164号原告:温剑标,男,汉族,1984年5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郭昌盛,男,汉族,1984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温剑标与被告郭昌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温剑标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剑标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剑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温剑标负担。审 判 长  谢郁清人民陪审员  郑燕文人民陪审员  傅伟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玉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