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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江苏京联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诉湖北湖畔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京联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湖北湖畔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8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京联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999号3幢B244室。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湖畔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楚天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王创,总经理。上诉人江苏京联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117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京联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实际办公地在闵行区浦江镇,合同签订地实际是闵行区浦江镇而非浦东新区。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在已签订的《委托诉讼保全担保协议》中约定“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签定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该约定管辖明确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