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91执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2091利德英可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江苏博达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利德英可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江苏博达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091号申请执行人:利德英可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文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申武。被执行人:江苏博达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敬麒。申请执行人利德英可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博达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4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博达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博达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83935.72元。二、��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琪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