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2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与管冰、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管冰,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286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圭斋东路9号。负责人:张朝晖,行长。被告:管冰,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被告: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车站南路699号603房。法定代表人:焦念宝。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与被告管冰、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96元,减半收取748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周 立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人民陪审员 卢彦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