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刑终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窦XX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窦XX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刑终151号原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窦XX,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城县人,户籍住所地:山西省阳城县,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晋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曾因犯强奸罪,2000年7月12日被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服刑期间,被沁水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2015年11月2日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3月25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晓鸿��胡博文,山西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窦XX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6)晋0502刑初488号刑事判决,判后,被告人窦XX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刑初48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福祥审判员 王 婵审判员 秦树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雯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