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民初7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罗洪飞与陆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洪飞,陆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7749号原告罗洪飞,男,1982年5月12日,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康,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惠萍,女,1956年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洪飞与被告陆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洪飞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罗洪飞撤诉。审判员 朱子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