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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民初7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罗洪飞与陆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洪飞,陆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7749号原告罗洪飞,男,1982年5月12日,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康,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惠萍,女,1956年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洪飞与被告陆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洪飞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罗洪飞撤诉。审判员  朱子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