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薛树良与郭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树良,郭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初456号原告薛树良,男,58岁,1958年7月4日,汉族,地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被告郭卉,女,汉族,地址:中站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薛树良诉郭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薛树良负担。审判长 赵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苗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