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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3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薛树良与郭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树良,郭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初456号原告薛树良,男,58岁,1958年7月4日,汉族,地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被告郭卉,女,汉族,地址:中站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薛树良诉郭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薛树良负担。审判长  赵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苗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