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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董某某、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董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9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1978年3月9日生。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37岁许。被执行人董某某、女,汉族,37岁许。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1981年10月6日出生,住志丹县永宁采油厂城南石油小区。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董某某、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625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已付利息172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董某某、韩某某拒不履行案件款,经查被执行人韩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志丹县支行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韩某某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