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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5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谭美玲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美玲,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5民初320号原告:谭美玲,女,200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洞口县。法定代理人:黄某,1988年10月1日出生,住洞口县。系原告谭美玲的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经华,湖南湘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桔城东路56号。负责人:刘源,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辉,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美玲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谭美玲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美玲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美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00元,予以减免。审 判 长  周玉英审 判 员  谢玉平人民陪审员  张映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邓昭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