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龙行菊与邛崃海纳百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行菊,邛崃海纳百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3执935号申请执行人:龙行菊,女,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大足县。被执行人:邛崃海纳百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东星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余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龙行菊与被执行人邛崃海纳百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川01**民初9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行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邛崃海纳百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给付欠款27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邛崃海纳百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除本院查封的财产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龙行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龙行菊尚未受偿的2733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川0183民初93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邛崃海纳百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龙行菊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秦 胜人民陪审员 韩 鹃人民陪审员 曹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仁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