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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胡汉如与胡伟林、唐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汉如,胡伟林,唐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1859号原告:胡汉如,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飞,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胜,孝感市孝南区司法局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被告:胡伟林,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告:唐苏,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住孝感市孝南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乾坤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70778302C。负责人:胡晓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兵、彭华,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原告胡汉如与被告胡伟林、唐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胡汉如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汉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汉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胡汉如负担。审判员  钟江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丽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