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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马荣贵与孙翠芝、李向国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荣贵,孙翠芝,李向国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358号原告:马荣贵,男,194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孙翠芝,女,成年,汉族,住博山区。被告:李向国,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荣贵与被告孙翠芝、李向国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荣贵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荣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马荣贵负担。审 判 员 冯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越书 记 员 马爱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