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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喻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喻某。本院在执行李某与喻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谷城民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31131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将被执行人喻某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财产登记管理部门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执行中查明的情况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庆平审判员  陈会军审判员  方正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志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