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3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培昆、易爱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培昆,易爱玉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3509号原告:浙江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柳青路(中信银行温州乐清支行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719039379。法定代表人:张徐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南仕,浙江泽大(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培昆,男,195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易爱玉,女,195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培昆、易爱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就相关事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26元,减半收取12963元,由浙江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章荣旻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