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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执233号之十六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蔡胜国与王晓慧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胜国,王晓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2执233号之十六申请执行人:蔡胜国。被执行人:王晓慧。关于蔡胜国申请执行王晓慧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晓慧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6.83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王晓慧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127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洪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