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执233号之十六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蔡胜国与王晓慧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胜国,王晓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2执233号之十六申请执行人:蔡胜国。被执行人:王晓慧。关于蔡胜国申请执行王晓慧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晓慧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6.83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王晓慧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127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洪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