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2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闫敦政与谢作申游代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敦政,谢作申,游代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836号原告:闫敦政,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林,重庆市璧山区大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谢作申,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镜镇。被告:游代和,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镜镇。原告闫敦政与被告谢作申、游代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闫敦政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作申、游代和的诉讼请求。另,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原告将诉讼请求减少至1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敦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敦政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91元,待本裁定书送达后予以退还。审判员 宋晓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青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