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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5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5393高江云与王建华、张家港市富臣塑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江云,王建华,张家港市富臣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393号原告:高江云,男,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代理人:顾德明,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建华,男,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代理人:刘永平,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富臣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旺西村)。法定代表人:蔡建良。原告高江云与被告王建华、张家港市富臣塑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因原告高江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9元,由原告高江云负担。审判员  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