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监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郭东亚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郭东亚,常青,任孝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监8号原审原告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3号1号楼12层1212号。代码证号:72701758-3。法定代表人陈雪英,董事长。原审被告郭东亚,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原审被告常青,女,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原审被告任孝华,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原审原告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郭东亚、常青、任孝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24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东明审判员 刘 学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淑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