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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周灵芝唐秋凤与黄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秋凤,周灵芝,黄涛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934号原告:唐秋凤,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周灵芝,女,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黄涛,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唐秋凤、周灵芝与被告黄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唐秋凤、周灵芝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秋凤、周灵芝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秋凤、周灵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秋凤、周灵芝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锦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国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