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周灵芝唐秋凤与黄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秋凤,周灵芝,黄涛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934号原告:唐秋凤,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周灵芝,女,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黄涛,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唐秋凤、周灵芝与被告黄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唐秋凤、周灵芝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秋凤、周灵芝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秋凤、周灵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秋凤、周灵芝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锦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国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