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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徐冉、公东爱与苏东梅民事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冉,公东爱,苏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474号申请执行人徐冉(曾用名魏英、魏瑛),女,汉族,1990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3011990********,乌鲁木齐火车南站货场罗金凤诊所护士,住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号院*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公东爱(系徐冉祖母),女,汉族,1945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3011945********,五家渠铸管厂退休工人,住五家渠市安河苑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苏东梅,女,汉族,1970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6211970********,无固定职业,住五家渠市碧水茗园**号楼*单元***室。本院在执行徐冉、公东爱与苏东梅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徐冉、公东爱向我院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裴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