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永霞与田再好、张波、阳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油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霞,田再好,张波,阳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油田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16号申请执行人:刘永霞,女,生于1996年4月21日,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9604210725,汉族,湖北省监利市人,农民,住湖北省监利县新沟镇付家村一组5号。被执行人:田再好,男,生于1987年2月11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8702114315,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机动车驾驶员,住湖北省熊口镇李场村五组。被执行人:张波,男,生于1986年9月26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8609265012,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住湖北省潜江市老新镇三桥村三组。被执行人:阳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油田支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育才路6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霞与被执行人田再好、张波、阳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油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