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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郑翠萍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翠萍,林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974号申请执行人郑翠萍,女,1987年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丽,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国斌,男,1990年2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郑翠萍与被执行人林国斌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2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国斌给付欠款19869.99元、债务利息、诉讼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林国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林国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林国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余19869.99元案款未执结。经调查,被执行人林国斌下落不明,且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郑翠萍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2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郑翠萍发现被执行人林国斌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马 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晓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