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志敏与高平市河西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敏,高平市河西镇人民政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672号原告:刘志敏,男,1970年5月24日生,汉族,高平市盛豪牧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住高平市。被告:高平市河西镇人民政府,住址:高平市。法定代表人:李晓峰,任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亮,男,1973年11月15日生,汉族,高平市河西镇人民政府武装部部长,住高平市。原告刘志敏与被告高平市河西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以双方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敏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刘志敏负担。审 判 员 申占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郭慧龙书 记 员 张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