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袁佩玉与李明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佩玉,李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645号申请执行人:袁佩玉,男,196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文斌,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明玉,女,1981年7月27日生,朝鲜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袁佩玉与被告李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66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李明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袁佩玉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李明玉偿还原告袁佩玉借款5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付);承担诉讼费11,82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并缴纳执行费7,400元,至期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袁佩玉向本院以邮寄方式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终结(2016)沪0117民初1667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并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明玉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XXX弄XXX号XXX-XXX层房屋的查封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17民初1667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白志中审判员 朱可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沐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