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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阳泉锦源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市中和园炖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泉市锦源晨商贸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和园炖品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292号申请执行人阳泉市锦源晨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慕艳清,经理。被执行人阳泉市中和园炖品店。投资人霍虎成。申请执行人阳泉锦源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市中和园炖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302民初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确定被告阳泉市中和园炖品店偿还原告阳泉市锦源晨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62069.7元。到期后被执行人履行50000元,剩余312069.7元未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6月2日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泉市中和园炖品店银行存款316650.7元(含执行费)。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牛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执行员  薛润田书记员  董旭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