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72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天津盛瑞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东光县津东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盛瑞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东光县津东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72民初299号原告:天津盛瑞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诚基中心*号楼二门2403。法定代表人:孙成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该公司职员。被告:东光县津东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东光县找王镇孟庄村。原告天津盛瑞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光县津东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天津盛瑞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盛瑞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9元,由原告天津盛瑞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树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