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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3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旱棒诉杨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旱棒,石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3民初1040号原告张旱棒,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被告石瑞,男,汉族,住林甸县林甸镇。本院在审理张旱棒与杨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旱棒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旱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张旱棒负担。审判员  刘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