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龙江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414号被执行人龙江,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本院依法立案执行龙江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528刑初164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被执行人罚金100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兴文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8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吴 鑫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鱼书 更多数据: